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4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5(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母親長年居住日本,胞姐罹患憂鬱症住院,無法順利取得金錢辦理交保,而遭鈞院以覓保無著裁定羈押,另被告於看守所內,時感疲憊,如繼續羈押恐導致健康惡化,爰請求鈞院改以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將聲請人收押。
三、經查,聲請人所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九號審理中,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聲請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復為確保本案審判及執行,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另聲請人所陳因母親居住日本、胞姐罹患憂鬱症住院,而無法即時取得交保金,且恐羈押導致伊健康情形惡化等情,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之情形不符合,且與羈押原因無涉,是其所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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