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219號
原   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訴訟代理人  游依紋
被   告  楊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之民國98年12月9日,
向原告公司借款3萬5,000元並簽立借據,約定於同年12月
30日清償。詎被告屆期未清償,原告遂委由律師代致函催被
告清償,惟因招領逾期而遭退件,原告屢經催促,均未獲置
理,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律師函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爭執,堪信為
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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