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8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弄2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3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11月16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郭佳雯
法官劉錫賢法官陳思成法官滕治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