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債權人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傳茂 債務人 王永慶 債務人 邱李玉吟 即 邱澧漂 之繼承人債務人 邱顯淳 即邱澧漂之繼承人債務人 邱顯喬 即邱澧漂之繼承人債務人 邱士祝 即邱澧漂之繼承人債務人 邱士修 即邱澧漂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邱李玉吟、邱顯淳、邱顯喬、邱士祝、邱士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澧漂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永慶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年息2.6697%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4.989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年息4.9896%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邱李玉吟、邱顯淳、邱顯喬、邱士祝、邱士修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澧漂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永慶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