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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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0號聲請人 林豐得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民事起訴,必須符合程式規定。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被告賠償機關及其法定代理人;又請求之金額必須明確,不得僅載訴訟標的金額「肆百多萬元」(究是400萬1元~400萬9999元?),蓋涉及原告應繳納多少裁判。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地籍圖謄本。及已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資料、遭拒絕賠償公文書。
三、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自行斟酌請求權基礎、法律關係、證據暨其他要件。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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