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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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 許木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孚紳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