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89號聲請人 徐昕沂 上列聲請人徐昕沂因與相對人 陳信作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徐昕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之起算日及利率?若有誤繕,應具狀更正。(因票據為文義證券,利率應記載於票據之上,依卷附「本票」所示,本票上未記載約定利率,僅得聲請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6。)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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