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1號原告 盧慶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涵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包含請求權基礎,請求之具體項目、各項金額及證據資料),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尚不明確。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