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36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豐林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5298號、第60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豐林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均處有期徒刑拾月、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豐林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之88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續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030號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強制戒治,於89年4月2日執行完畢,同案並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24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0年6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又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及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減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與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為以下之犯行:
㈠於99年7月24日上午9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嘉興廟附近公
共廁所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26日下午3時3分許,因其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經通知到場,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進而查悉上情。
㈡於99年7月29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嘉興廟附近公
共廁所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30日下午3時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到場,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進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犯罪事實㈠部分:
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1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2.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體監管紀錄表。
3.被告之自白。㈡犯罪事實㈡部分:
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1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2.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嘉興派出所毒品案件嫌犯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
3.被告之自白。
三、論罪:㈠被告前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
件,本件施用毒品行為係屬3犯以上,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是檢察官逕行起訴,即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
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上開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係犯2次該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嗣進而施用之,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科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不僅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斷毒癮,復已多次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徒刑確定,且有竊盜前科及執行紀錄,有其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其對毒品之依賴情形非輕,且平日素行非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衡酌其施用毒品之前科、次數及再犯情形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琇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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