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 陳顯宗 代理人 陳思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吳帛芹┌──────────────────────────────────────────┐│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陳敏恭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陳顯宗│300,000元│KG0000000│108年3月27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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