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5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2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定,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定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應予併罰,本院自可更定該3罪之應執行刑,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
(二)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3月。且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參照前揭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定本件應執行刑,不僅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第1、2、3所示3罪之總和即1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2部分已宣告應執行刑及第3部分之總和即1年6月,否則將不利於受刑人,殊與內部界限有悖,而屬不當。準此,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5月為適當。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周祺雯┌───────────────────────────────────┐│附表94年度聲字第3569號│├─┬───┬───┬───┬──────────┬──────────┤│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92年10│本院93年度│94年5月│均同左│94年7月│││害防制│刑1年│月間至│訴字第2289│23日││4日│││條例││94年1│號││││││││月27日││││││││││││││├─┼───┼───┼───┼─────┼────┼─────┼────┤│2│毒品危│有期徒│92年10│本院93年度│94年5月│均同左│94年7月│││害防制│刑7月│月間至│訴字第2289│23日││4日│││條例││94年1│號││││││││月27日││││││││││││││├─┼───┼───┼───┼─────┼────┼─────┼────┤│3│動產擔│有期徒│93年8│本院94年度│94年7月│均同左│94年8月│││保交易│刑3月│月22日│簡字第3214│26日││30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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