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代理人 吳玠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茲限原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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