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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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代理人 吳振裕 被告松能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松能實業有限公司、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松能實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松能實業有限公司、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38,214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