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即丙○○之繼承人蘇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即丙○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被告弘軍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甲○○代理人
5之2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易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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