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二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六一一號案被告 謝志暉 業經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扣案之毒品即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共零點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即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月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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