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款之逃亡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