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甲○○
巷33原告訴請被告乙○○、日園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丙○○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