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朝琮 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雄 律師
乙○○當事人間給付離職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2日下午2時30日,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