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4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自民國
90年10月03日起至100年10月03日止共10年,分12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7年11月0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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