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2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伍佰 貳拾玖萬陸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500,000元│97年11月12日起至│百分之3.88│97年12月1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796,438元│98年2月12日起至│百分之2.91│98年3月1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