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946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戊○○
丁○○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10,078元│97年9月24日起至│百分之7.13│97年10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97年12月14日止││97年12月14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510,078元│97年12月15日起至│百分之6.63│97年12月1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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