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4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丁○○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及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伍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於民國94年8月1日邀同丁○○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約定自94年9月份起,每月1日繳付本息一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一日,至114年8月1日全數清償。詎債務人丙○○僅繳付本息至97年12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債權人本金986,834元正及自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丙○○ 邱正雄 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丁○○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丙○○於94年8月1日邀同丁○○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並約定自94年9月份起,每月1日繳付本息一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一日,至114年8月1日全數清償。詎債務人丙○○僅繳付本息至97年10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985,735元及自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丙○○邱正雄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丁○○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86,834元│97年12月1日│百分之4.51│97年12月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1,985,735元│97年10月1日│百分之7.04│97年10月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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