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47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聯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即張白
庚○○(即 張白煌 戊○○(即張白煌己○○(即張白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丁○○即張白煌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複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
甲○○住台北市○○○路○段○○○號14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光釗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