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07號抗告人 楊千瑢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0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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