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永長萬泰商業銀行苗栗分│97年4月15日│3,6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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