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林源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錫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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