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0號原告 古佳玉 被告 林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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