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773號聲明人 洪郁涵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洪偉峻 (以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死亡,聲明人為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8年10月9日死亡時,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第2順序繼承人即母 洪李宴 、第3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 洪子媜 、 洪藝庭 等已分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案分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50、769號,此有上開卷宗所附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參,聲明人為被繼承人已歿兄長 洪潮湖 之子女,並非法定之繼承人,是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