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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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信託受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江旻 于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廖武華 (已歿)等人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