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85號聲請人 范乾欽 代理人 劉美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30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2年9月28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3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1000│├──┼──────────┼──────────┼──┼──┤│0002│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1000│├──┼──────────┼──────────┼──┼──┤│0003│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1000│├──┼──────────┼──────────┼──┼──┤│0004│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1000│├──┼──────────┼──────────┼──┼──┤│0005│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1000│├──┼──────────┼──────────┼──┼──┤│0006│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1000│├──┼──────────┼──────────┼──┼──┤│0007│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1000│├──┼──────────┼──────────┼──┼──┤│0008│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1000│├──┼──────────┼──────────┼──┼──┤│0009│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1000│├──┼──────────┼──────────┼──┼──┤│0010│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1000│├──┼──────────┼──────────┼──┼──┤│0011│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94-NX-0000000-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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