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179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務人 董元俊
一、債務人董元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54,603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156,826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997,77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元俊及 董沛頤 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董沛頤之戶籍設於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沛頤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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