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五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得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刑事訴訟若已上訴第二審法院,則該附帶民事訴訟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經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茲因原告於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