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 林保朝 即祭祀公業 林先坤 管理人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