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民眾 曾茂 興(聲請書誤載為曾茂)拾獲改造手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有殺傷力(另本件因無從查明槍支持有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把(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 黃保管 字第00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他字第四四一號卷第八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刑鑑字第二0九七五八號鑑驗通知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是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把既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