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八0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任秀妍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零貳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折合銀元叁仟零柒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萬零柒佰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玖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