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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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
   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7,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美 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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