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隆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54,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美 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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