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3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壹拾參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美 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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