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87號
原 告 營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庚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帶春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