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87號
原   告 營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庚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帶春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