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德式工藝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祖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大偉 等間請求車輛過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許
大偉、 李笑朝 最新戶籍謄本(均須含記事欄)、原告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系爭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最新車籍登記資料。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
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提出上開各項資料,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