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
407號、第1285號、第240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07號、第1285號、第2402號被告 陳婉甄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內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總淨重1.1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182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驗餘淨重1.782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驗餘淨重1.6398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數量及其鑑定報告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鑑定報告書共四紙在卷足佐,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附表┌──┬─────┬──────────┬──────────┐│編號│毒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一│第一級毒品│二包(驗餘淨重共1.1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海洛因│公克,空包裝總重0.47│實驗室97年2月4日調││││公克)│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二│第二級毒品│一包(驗餘淨重0.182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甲基安非他│公克)│醫務中心97年1月4日│││命││航藥鑑字第0970102號│││││毒品鑑定書│├──┼─────┼──────────┼──────────┤│三│第二級毒品│二包(驗餘淨重共1.78│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甲基安非他│28公克)│醫務中心97年2月18日│││命││航藥鑑字第0970655號│││││毒品鑑定書│├──┼─────┼──────────┼──────────┤│四│第二級毒品│三包(驗餘淨重共1.6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甲基安非他│98公克)│醫務中心97年3月5日│││命││航藥鑑字第0971222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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