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信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號3樓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5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1957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於97年3月4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3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