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735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零叁萬伍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戊○○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丁○○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6年度促字第10415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號│(新臺幣)││││├──┼────────────┼───────────┼───────────┼───────────┤│001│1,881,957│96年5月26日起至│3.285%│96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96年4月26日起至│2.64%│96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96年10月25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002│2,153,534元├───────────┼───────────┤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96年10月26日起至│3.26%│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清償日止││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