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德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德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德興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高德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10年9月7日前,再者,附表編號1至3、4至7、8至10各別所示之3罪、4罪、3罪,先前分別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101號、110年度簡字第976號、110年度審簡字第584號判決時,同時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70日、55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字號各該判決書在卷可考。而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先前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尚未合併定刑之各罪宣告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但最長不得逾120日)之限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本件聲請就上開11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因牽涉案件情節單純,且各罪均判處拘役之情形下,將受定應執行刑時最長不得逾120日之限制,則本件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此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1日110年1月28日110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319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319號臺北地檢110度年偵字第103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101號110年度簡字第1101號110年度簡字第1101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6日110年7月6日110年7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101號110年度簡字第1101號110年度簡字第11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7日110年9月7日110年9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32號編號1-7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5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11日110年1月15日110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614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614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6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76號110年度簡字976號110年度簡字第976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30日110年7月30日110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76號110年度簡字第976號110年度簡字第9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8日110年11月8日110年1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16號編號4-7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10年3月6日109年11月16日109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614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35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3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76號110年度審簡字第584號110年度審簡字第584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30日110年8月16日110年8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76號110年度審簡字第584號110年度審簡字第5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30日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16號編號4-7應執行拘役70日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24號編號8-10應執行拘役55日
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14日109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35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584號110年度簡字第135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6日110年9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584號110年度簡字第1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2日110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24號編號8-10應執行拘役55日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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