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政具保人王坤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緝字3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519、252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8月2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新北地檢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見少連偵緝卷第13-14頁)附卷可稽。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又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甲○○應督促、偕同被告遵期到庭,而具保人到庭陳稱:被告目前人在大陸,我沒辦法使被告到庭,我對於沒入保證金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89-92、95、111、165-169、175、179、213-216、237-241頁);另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且被告業於110年10月19日出境,迄未入境乙情,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列印存卷可查,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施吟蒨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