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七號
原告 楊和苰
原名 楊博全 )住高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玖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萬叁仟貳佰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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