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上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士賢 選任辯護人 劉秋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8月2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2年5月27日執行羈押,迄今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宋松璟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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