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8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嘉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4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