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奇璋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內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之檢察官姓名「劉靜婉」應更正為「許仲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前開判決,有如主文之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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