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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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常治平
被   告  陳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伍
佰壹拾元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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